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
- 原告
- 日商西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北岸敏男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082,9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,592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97,09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