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日商西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岸敏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082,9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,592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97,09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邱佑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