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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

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

法官林曉芳姚葦嵐葉作航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

原告
日商西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北岸敏男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082,9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,592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97,09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2 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 官 林曉芳

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姚葦嵐

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葉作航
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2 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佑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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