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7號
-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7號
- 原 告
-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中野哲男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20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9 萬3,161 元,應繳裁判費8 萬2,1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 萬1,68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