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7號

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

法官陳雅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87號
原   告
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中野哲男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20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9 萬3,161 元,應繳裁判費8 萬2,1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 萬1,68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   陳雅瑩
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 郭淑君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