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 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,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 萬9,110 元(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及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命補繳之裁判費8 萬8,610 元),惟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以108 年5 月14日民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、108 年5 月20日民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追加請求後,變更為929 萬7,17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,070 元,原告僅繳納8 萬9,110 元,尚不足3,96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3,960 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郭淑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