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大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3 萬8,16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,776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 萬 2,276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��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