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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

法官孫健智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07號

聲請人
品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曹弘明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19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,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,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22日屆滿(因其末日108 年4 月20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),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

書記官 陳子彤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票日(民國)│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 票  號  碼   │   受  款  人   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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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桔緣香素食有限公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7 年10月30日│386,200元     │AF0七00二三四│品帝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 │鍾廷保            │明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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