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447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

法官徐雍甯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10號

聲請人
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韓家宇
代理人
劉怡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言
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8 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
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2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108年度除字第110 號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│ 支票號碼 │受款││號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人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 │欣光食品股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7 年5 月31日│4 萬5,000 │GQ0513020 │格全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壢新分行 │ │元 │ │食品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工業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
書記官 李靜雯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