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恩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代 理 人 吳蕙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2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於火災中毀損如附表所載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1月24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;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25日屆滿(108 年3 月24日為星期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:如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