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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

法官蔣彥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12號

聲請人
恩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智富
代理人
吳蕙菁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2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於火災中毀損如附表所載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1月24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;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25日屆滿(108 年3 月24日為星期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

書記官 李佳芮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如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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