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3號聲 請 人 威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容 訴訟代理人 吳蕙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,前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7 年11月28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,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28日屆滿,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