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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6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

法官賴鵬年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26號

聲請人
政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黃浩泓
代理人
詹曉雲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0 號公示催告,並於
    民國107 年12月11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
   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
    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10 號公示
    催告在案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,所定申
   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亦有
   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。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
   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5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 官  賴鵬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5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宛橙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26號│
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發 票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  發  票  日  │ 票面金額 │   支 票 號 碼    │
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(新臺幣)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林建叡  │渣打國際商業│107年12月10日 │20,510元  │AA三七五三四二0│
│          │銀行龍潭分行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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