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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8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8 年 05 月 27 日
  • 法官
    吳為平

  • 當事人
    宏茂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28號聲 請 人 宏茂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卷宗、107 年12月13日之新聞報紙1 份可憑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詠芳 ~T25L2X0;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2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宏茂鋼鐵實業股份有│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│105年2月6日 │14,137元 │TY0一0四0八│羅東│ │1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鋼鐵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廠股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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