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8號
- 聲請人
- 宏茂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邱素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裁
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3
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7
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卷宗、107 年12月13日之新聞報紙1 份
可憑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詠芳
~T25L2X0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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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2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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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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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宏茂鋼鐵實業股份有│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│105年2月6日 │14,137元 │TY0一0四0八│羅東│
│1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鋼鐵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廠股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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