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0號聲 請 人 旭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于珍 代 理 人 蕭家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43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,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,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聲請人並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18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受 款 人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│益昇精密科技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│107 年10月25日│461,833元 │KN八九四七00│旭祐興業有限公司 │ │ │司 李文煜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