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5 分鐘讀完 全文 1,827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

法官林靜梅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44號

聲請人
富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賴秀幸
訴訟代理人
蔡寶綢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於108 年1 月23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,並於108 年1 月24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24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44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│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│107年5月20日 │34,622元 │JD九九四七0九│富鼎││1 │司 鄭文鋒 │行 │ │ │四 │國際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開發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
書記官 鄭敏如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