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7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7號
- 聲請人
- 威程貿易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明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8 年1 月12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6 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5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147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人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瑞翎工業│台新銀行│107年11月30日 │3 萬1,712 元│NK六0九四一一三│威程貿易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南崁分行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