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9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9號
- 聲請人
- 有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詹弘剛
- 代理人
- 邱榆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8 號公示催告,聲請人並於108 年1 月8 日收受該裁定,且於108年1 月17日聲請本院於108 年1 月21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縮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08 年1 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股票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159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 股 數 │ 股 票 金 額 │ 股票號碼 │ 張 數 │備註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│太惠和汽車事業股份│ 70萬股 │新臺幣700萬元 │94-NX-000004 │ 1張 │ ││1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