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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

法官蔣彥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65號

聲請人
集盛化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郭宏裕
訴訟代理人
周珮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言詞
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2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8年1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2 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;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5 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│永豐銀行大園分行 │永豐商業銀行大園分│106年1月6日 │50,000元 │五四二0一0八 │台灣電││1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力股份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第三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核能發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電廠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
書記官 李佳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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