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聲 請 人 吳秋霞(即東昇軸封企業社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93 號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顏崇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東庚實業(股)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│107年9月30日 │367,448元 │GK0五七二0一│東昇│ │1 │陳芳萍 │東桃園分行 │ │ │八 │軸封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企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社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秋霞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