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7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
- 聲請人
- 吳秋霞(即東昇軸封企業社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
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93 號裁定公
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
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
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
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
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
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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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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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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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東庚實業(股)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│107年9月30日 │367,448元 │GK0五七二0一│東昇│
│1 │陳芳萍 │東桃園分行 │ │ │八 │軸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企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社吳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秋霞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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