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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

法官張世聰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

聲請人
吳秋霞(即東昇軸封企業社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
    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93 號裁定公
   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   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
    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
   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
   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
    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
   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    支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6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張世聰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6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顏崇衛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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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票  面  金  額 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(新臺幣)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人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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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東庚實業(股)公司 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│107年9月30日          │367,448元       │GK0五七二0一│東昇│
│1 │陳芳萍            │東桃園分行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八              │軸封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企業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社吳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秋霞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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