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8號聲 請 人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訴訟代理人 李盈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,爰聲請鈞院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該裁定復於108 年2 月13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,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卷宗、司法院網站公示頁面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,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顏崇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7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│108年1月5日 │40,742元 │KA七七三七一五│合展│ │ │李冠廷 │行 │ │ │五 │科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企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 │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│108年2月5日 │7,046元 │KA七七三七一五│合展│ │ │李冠廷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科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企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