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8號
- 聲請人
-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冠廷
- 訴訟代理人
- 李盈儀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
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,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,爰聲請鈞院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
准予公示催告,該裁定復於108 年2 月13日公告於司法院網
站,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卷宗、司法院
網站公示頁面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,是聲請
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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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7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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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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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│108年1月5日 │40,742元 │KA七七三七一五│合展│
│ │李冠廷 │行 │ │ │五 │科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企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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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│108年2月5日 │7,046元 │KA七七三七一五│合展│
│ │李冠廷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科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企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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