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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

法官張世聰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78號

聲請人
大吉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冠廷
訴訟代理人
李盈儀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
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
   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
    及提出原支票,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,爰聲請鈞院
   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
    准予公示催告,該裁定復於108 年2 月13日公告於司法院網
    站,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    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卷宗、司法院
    網站公示頁面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,是聲請
    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
    如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6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張世聰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7 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顏崇衛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7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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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票  面  金  額 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(新臺幣)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人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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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 │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│108年1月5日           │40,742元        │KA七七三七一五│合展│
│  │李冠廷    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五              │科技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企業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有限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公司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2 │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 │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│108年2月5日           │7,046元         │KA七七三七一五│合展│
│  │李冠廷    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六              │科技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企業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有限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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