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9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9號
- 聲請人
- 英屬維京群島商躍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美孜
- 訴訟代理人
- 李含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 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7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179 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人 │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│英屬維京群│永豐商業銀│107年12月31日 │58,800元 │AL六九八0七九五│康潔搬家││1 │島商躍獅股│行桃園分行│ │ │ │貨運有限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│ │台灣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