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8號
- 聲請人
- 名鍠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郭志盛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
國107 年2 月13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
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
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7 號裁定公示催
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
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呂欣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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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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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人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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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 │資湧興鋼業(股)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│108年2月20日 │24,476元 │MN八五九三一0五│名鍠企業有限公司│
│ │王振坤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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