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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

法官林常智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98號

聲請人
名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郭志盛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
    國107 年2 月13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
    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
    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7 號裁定公示催
    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    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
    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08     年    9     月     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 官  林常智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08     年    9     月     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呂欣蓉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             │付款人            │發票日       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         │受款人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新臺幣)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1  │資湧興鋼業(股)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│108年2月20日  │24,476元  │MN八五九三一0五│名鍠企業有限公司│
│    │王振坤      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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