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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

法官賴鵬年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07號

聲請人
陳豐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
主文

聲請駁回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上開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查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向本院聲請宣告無效,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除字第9 號宣告證券無效,有是號判決在卷可憑,是聲請人重複聲請,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
三、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股票,固於108 年4 月1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公示催告,然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為公告日起4 個月內,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為同年8 月16日,聲請人於期間屆滿前之同年7 月18日即為本件聲請,於法不合,亦應駁回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、第98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股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0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 股 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 1 │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│八一六五─九0─ND─00四五│ 1 │1000││ │: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) │八九九─六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 2 │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│八一六五─九0─ND─00四五│ 1 │1000││ │: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) │九00─0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 3 │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│八一六五─九0─ND─00四五│ 1 │1000││ │: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) │九0三─五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

書記官 謝宛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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