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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

法官吳為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33號
聲 請 人
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長明
代 理 人 張雅婷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
    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    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
    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
    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8 年
    度司催字第95號卷宗、108 年4 月8 日公告之裁定1 份可憑
    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8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吳為平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8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詠芳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票  面  金  額 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受  款  人  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(新台幣)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豐愷科技股份有限公│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│民國108 年1 月20 日   │貳佰零捌萬貳仟伍│KA7391476       │聯致科技股份│
│  │司  孫士杭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佰貳拾元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有限公司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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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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