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3號
-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3號
- 聲 請 人
-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長明
- 代 理 人 張雅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
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
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8 年
度司催字第95號卷宗、108 年4 月8 日公告之裁定1 份可憑
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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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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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 款 人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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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豐愷科技股份有限公│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│民國108 年1 月20 日 │貳佰零捌萬貳仟伍│KA7391476 │聯致科技股份│
│ │司 孫士杭 │ │ │佰貳拾元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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