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明 代 理 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卷宗、108 年4 月8 日公告之裁定1 份可憑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詠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 款 人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豐愷科技股份有限公│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│民國108 年1 月20 日 │貳佰零捌萬貳仟伍│KA7391476 │聯致科技股份│ │ │司 孫士杭 │ │ │佰貳拾元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