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6號
- 聲請人
- 松鼎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上誌
- 代理人
- 張景仁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
告於司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,爰聲請宣告如附
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裁
定准予公示催告,該裁定復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公告於司
法院網站,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2日屆滿(
因8 月11日為周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
,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卷宗、司法院網站公告頁
面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,是聲請人聲請宣告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
法 官 郭俊德
法 官 葉作航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邱佑儒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支票2紙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受款人 │
│號│負責人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順倉股份│臺灣中小企│108年3月5日 │2,835,000元 │ZB7922999 │松鼎資源開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大園│ │ │ │發股份有限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│ │潘榮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順倉股份│臺灣中小企│108年4月5日 │2,132,897元 │ZB7923000 │松鼎資源開│
│2 │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大園│ │ │ │發股份有限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│ │潘榮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