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6號聲 請 人 松鼎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誌 代 理 人 張景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,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該裁定復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,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2日屆滿(因8 月11日為周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卷宗、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,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邱佑儒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支票2紙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受款人 │ │號│負責人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順倉股份│臺灣中小企│108年3月5日 │2,835,000元 │ZB7922999 │松鼎資源開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大園│ │ │ │發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潘榮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順倉股份│臺灣中小企│108年4月5日 │2,132,897元 │ZB7923000 │松鼎資源開│ │2 │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大園│ │ │ │發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潘榮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