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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

法官張世聰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54號

聲請人
兆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蔡彤恩
代理人
王正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
    國108 年4 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
    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6
   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於108 年4 月19日依聲請人之聲
    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
    無訛,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9日屆滿。又
    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且有
   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
    據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9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張世聰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9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顏崇衛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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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票  面  金  額 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(新臺幣)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人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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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兆承企業有限公司蔡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│108年1月24日          │40,000元        │0三六五二六五  │臺北│
│1 │彤恩              │正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市立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大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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