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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

法官游智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58號

聲請人
威程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黃明泓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
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 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    理 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公
    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08     年    11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 官  游智棋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11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韋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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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發票人      │   付    款    人  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 面  金  額 │   支  票  號  碼   │受  款  人│
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(新臺幣)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鼎利精密企業│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   │108 年3 月31日│38,850元        │KA七五0六三四九  │威程貿易有│
│有限公司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限公司    │
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法定代理人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楊朝富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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