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7號聲 請 人 槿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謝伊婕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和信發企業股份有限│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│107年7月2日 │108,770元 │PD二三0八六一│槿鑫│ │1 │公司 彭聖酉 │ │ │ │二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