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3號聲 請 人 李宏增即永欣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,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,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 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受款人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1│侑得貿易有限公司 │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8 年2 月15日│87,561元 │TY0五六七七五二│永欣企業社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