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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

法官謝伊婷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9號

聲請人
宇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楊炯浩
訴訟代理人
許麗琴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辯論終結,

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 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    理  由
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公示催告在
    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08     年    1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謝伊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1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韋樺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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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票  面  金  額 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(新台幣)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人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張淑霞            │華南銀行壢昌分行  │107年8月8日           │247,275元       │LD四九七六四0│宇慶│
│1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八              │企業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股份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有限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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