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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

法官蕭淳尹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90號

聲請人
旺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文信
訴訟代理人
李惠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、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卷宗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常富塑膠企業有限公司│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行│108年4月30日 │867,983元 │BA0七五一六七一│旺友││ │蘇裕霖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
書記官 蔡佳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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