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5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
- 聲請人
- 科映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周彥良
- 代理人
- 施美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0月21日屆滿(108 年10月20日為週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上列正本係按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31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受款人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 1 │泳福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108 年1 月28日│6,300元 │ND00389149│科映有限││ │公司 │行桃園分行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│ │黃惠蘭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