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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

法官徐雍甯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

聲請人
科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周彥良
代理人
施美玲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
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0月21日屆滿(108 年10月20日為週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上列正本係按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31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受款人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 1 │泳福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108 年1 月28日│6,300元 │ND00389149│科映有限││ │公司 │行桃園分行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│ │黃惠蘭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
書記官 李靜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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