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1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
- 聲請人
- 利冠食品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郭信呈
- 代理人
- 郭雯馨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
國108 年4 月18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
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
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
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
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吳忻蒨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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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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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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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超眾餐飲股份有限公│安泰商業銀行西壢分│107年8月15日 │47,423元 │BN0四一六三七│利冠│
│1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九 │食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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