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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

法官林常智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

聲請人
利冠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郭信呈
代理人
郭雯馨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
    國108 年4 月18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
   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
    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
    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    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
    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12    月     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林常智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12    月     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忻蒨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發票人            │付款人            │發票日               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│支票號碼        │受款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)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人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超眾餐飲股份有限公│安泰商業銀行西壢分│107年8月15日          │47,423元        │BN0四一六三七│利冠│
│1 │司        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九              │食品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有限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公司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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