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9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9號
- 聲請人
-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振宗
- 代理人
- 李佩珊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事實與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爰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於108 年6 月10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,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。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稽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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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29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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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 註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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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陳 茂 鏡│兆豐銀行中壢│108 年5 月15日│6,000 元 │BA0751572 │ │
│1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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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康馨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