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
- 法官蕭淳尹
- 當事人明興超音波機器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2號聲 請 人 明興超音波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、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卷宗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│編│ 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│支票號碼│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1│達詳自動化│兆豐商業│105 年│826,875 │DR010830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│銀行桃興│6 月30│元 │ ││ │司黃皓倫 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一鍵將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