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2號
- 聲請人
- 明興超音波機器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素荔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、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卷宗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│支票號碼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│達詳自動化│兆豐商業│105 年│826,875 │DR010830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│銀行桃興│6 月30│元 │ │ │ │司黃皓倫 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