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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

法官蕭淳尹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32號

聲請人
明興超音波機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素荔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、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卷宗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
書記官 蔡佳芳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 發票人  │付款人 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│支票號碼│
│號│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(新台幣│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)      │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達詳自動化│兆豐商業│105 年│826,875 │DR010830│
│  │股份有限公│銀行桃興│6 月30│元      │        │
│  │司黃皓倫  │分行    │日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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