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6 分鐘讀完 全文 2,014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

法官蔣彥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4號

聲請人
華霖裝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邱素芬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31日辯論

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;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 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│漢邦廣告事業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7年7月1日 │80,000元 │FC000三九六│華霖││1 │司 劉治華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裝潢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│漢邦廣告事業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7年7月1日 │100,000元 │FC000三九六│華霖││2 │司 劉治華 │行 │ │ │三 │裝潢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

書記官 李佳芮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