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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6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9 年 01 月 22 日
  • 法官
    蕭淳尹

  • 當事人
    張玉姍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46號聲 請 人 張玉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蔡佳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大悟實業有限公司 │台灣銀行內壢分行 │108年6月30日 │21,600元 │AM九三四六四七九│張玉│ │ │鍾清亮 │ │ │ │ │姍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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