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5號聲 請 人 大源管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卷宗、108 年7 月26日公告之裁定1 份可憑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詠芳 ~T25L2X;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55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源穎電氣行 余文華│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│108年6月30日 │1,136,707元 │LB一一五一五七│大源│ │1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管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