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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

法官吳為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55號

聲請人
大源管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建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辯論

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,並公
   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   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裁
    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6
   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8
   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卷宗、108 年7 月26日公告之裁定1 份
    可憑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
    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9    年    1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吳為平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9    年    1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詠芳
~T25L2X;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5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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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票  面  金  額 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(新台幣)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人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源穎電氣行  余文華│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│108年6月30日          │1,136,707元     │LB一一五一五七│大源│
│1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四              │管業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股份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有限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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