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5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5號
- 聲請人
- 大源管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建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,並公
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裁
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6
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有本院108
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卷宗、108 年7 月26日公告之裁定1 份
可憑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詠芳
~T25L2X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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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5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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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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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源穎電氣行 余文華│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│108年6月30日 │1,136,707元 │LB一一五一五七│大源│
│1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管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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