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308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66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

法官林常智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66號

聲請人
黃志賢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
    票),因不慎遺失,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
    第273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
    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
    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系爭股票,業經本院以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3 號公示
    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5日屆
   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
    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9    年     2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林常智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9    年     2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忻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66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│  發      行      公      司  │    股    票    號    碼    │種    類│張  數│股    數│備  考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│八七ND00一五六五八─九  │        │1    │1000│      │
│01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