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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

法官郭俊德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7號

聲請人
晶鼎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侯玉良
代理人
蘇光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
    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
    9 月13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
   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裁定公示
    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    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
    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2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郭俊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2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古鳳玲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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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票  面  金  額 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(新台幣)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人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唐得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台企銀行南崁分行  │107年7月31日          │76,329元        │ZF八0九七五六│晶鼎│
│1 │司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六              │工業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有限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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