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號
- 聲請人
- 冠興通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明雄
- 代理人
- 李冠賢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於107 年8 月24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8 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│日燦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│107年4月30日 │54,600元 │MD四三二九一九│冠興││1 │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通運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