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7號聲 請 人 允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8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8 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��濤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 │立易水電材料行 │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│107年7月11日 │269,500元 │UA00三一六0│允晟照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三 │明股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