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5 分鐘讀完 全文 1,738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

法官張詠惠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1號
聲 請 人
詠笠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鍾秀慧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詠笠科技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69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
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同年10月9 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108 年度除字第51號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 款 人 ││號│ │ │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│格來得股份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│107年9月15日 │238,874元 │FR0九六四一一│詠笠科技有限││1 │劉亞臻 │分行 │ │ │八 │公司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
書記官 蔡佳芳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