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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

法官陳雅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5號

聲請人
華達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建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
    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
   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6號
    公示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08     年    2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      陳雅瑩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08     年    2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    郭淑君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發票人          │付   款   人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(新臺幣)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豐毅營造工程股份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7年6月15日  │190,000元 │DA3705854 │
│有限公司張清松  │南桃園分行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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