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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

法官徐雍甯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9號

聲請人
常聲文具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黃燦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言
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
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108年度除字第59 號 ││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│ 支票號碼 │受款││號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人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 │維鯨企業有│土地銀行南崁分行│106 年11月10日│6,405元 │DF1031568 │常聲│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文具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印刷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
書記官 李靜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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