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號
- 聲請人
- 楊龍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
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
107 年10月6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
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
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裁定公示
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本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
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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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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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 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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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鴻海釣具 洪正清 │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│107年8月31日 │35,000元 │ET00四五四三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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