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號聲 請 人 楊龍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7 年10月6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顏崇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 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鴻海釣具 洪正清 │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│107年8月31日 │35,000元 │ET00四五四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