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號
- 聲請人
- 李永琦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准許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(同年月16日為星期日)屆滿,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1│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一ND0000四三四-0│ 1 │1000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2│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一ND0000四三五-二│ 1 │1000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3│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一ND0000四八六-八│ 1 │1000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4│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一ND0000四八七-0│ 1 │1000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5│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一ND0000四八八-一│ 1 │1000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