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394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

法官姚葦嵐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7號

聲請人
李永琦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言詞
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准許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(同年月16日為星期日)屆滿,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應予准許。
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1│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一ND0000四三四-0│ 1 │1000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2│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一ND0000四三五-二│ 1 │1000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3│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一ND0000四八六-八│ 1 │1000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4│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一ND0000四八七-0│ 1 │1000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5│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一ND0000四八八-一│ 1 │1000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件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2 日

書記官 呂欣蓉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