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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

法官張詠惠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74號

聲請人
吳昌整
代理人
楊月英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
   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告,
    並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
    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
    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,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
    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    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
    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08    年   3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張詠惠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74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│  發      行      公      司  │    股    票    號    碼    │種    類│張  數│股    數│備  考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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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3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佳芳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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