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4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4號
- 聲請人
- 吳昌整
- 代理人
- 楊月英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告,
並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
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
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,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
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
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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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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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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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八一NX00三六四八八─五│ │1 │200 │ │
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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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