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8號聲 請 人 林朝景(即林貞壽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林陳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林貞壽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嗣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81 號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 份為證,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。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1 號裁定公示催告4 個月,並於民國107 年11月3 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11日屆滿(屆滿日108 年2 月3 日為農曆新年期間,順延8 日)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股票附表:107 年度司催字第38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⒈│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X─0000二二五0─│股票 │1 │134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⒉│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0NX─0000五四0四─│股票 │1 │19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⒊│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一NX─000一五七五三─│股票 │1 │14 │ │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⒋│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二NX─000二六七五七─│股票 │1 │16 │ │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⒌│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三NX─000四四二三三─│股票 │1 │18 │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⒍│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四NX─000五七二二二─│股票 │1 │20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⒎│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─000六九七一九─│股票 │1 │22 │ │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⒏│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六NX─000八六二0二─│股票 │1 │72 │ │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⒐│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七NX─00一0一一六三─│股票 │1 │31 │ │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謝菁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