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3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8 年 05 月 08 日
  • 法官
    孫健智

  • 當事人
    卓明慧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卓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 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,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,茲因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月21日屆滿(因其末日108年1 月19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),期間內均無人提出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。本件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1│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一0四─NX─000一四二六│股票│1 │476 │ │ │ │ │─一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