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325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他字第31號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(勞動事件)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

法官何宗霖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他字第31號

原告
PETPOOVONG PHURIDET
原告
PUTTAPHA SAKSAKON
原告
SALAPIM WICHAN
原告
RANGSAN SARUPONG
原告
KANGNOK NARIN
原告
SOOSA SINCHAI
共同訴訟代理人
康英彬律師(法扶律師)
被告
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梁玉騰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業經終局判決確定,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:

主文

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理由

一、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;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、第77條之22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亦有規定。又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 分之2 。該事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勞簡字第6 號判決原告勝訴,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萬2454元,應徵裁判費4300元,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00元,至原告已墊付前繳納裁判費1000元部分,被告應賠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被告則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00元,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、第91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
書記官 李慧慧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他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