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他字第54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54號
- 原告
- 鄒美蘭
- 被告
- 士誼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淑敏
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(勞動事件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。
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