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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仲執字第1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商務仲裁執行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1 年 02 月 25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其玄

  • 當事人
   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執字第1號 抗 告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相 對 人 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 月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定有明文。抗告逾期者,為抗告不合法 ,原第一審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抗告。 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109年度仲執字第1號裁定,已於109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,抗告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,曾於109年11月13日提起 抗告,因未繳納抗告費,本院遂以裁定定期命其繳納裁判費,惟仍逾期未繳後,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(本院卷55頁、61頁、65頁、77至78頁)。抗告人遲至111年1月13日復提起本件抗告,有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印文在卷可參,是本件抗告顯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不合法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5 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   日書記官 謝宛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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